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的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以及受理后发现所查询内容属于不予受理查询范围的,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和原因通知查询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