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处罚)土地登记人员或土地登记资料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单位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