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土地登记的查询范围)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查询:
土地权利人可以查询其权利范围内的原始凭证。
土地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土地权利有关的原始凭证。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凭证。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该争议土地权利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