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1999年) 四、 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1999年) 四、 四、 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 (十三) 建立和拓宽撤出渠道,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撤出”是指风险投资通过转让股权获取回报的经营行为。要遵循资本运作的客观规律,创造顺畅的撤出渠道,以便有效吸引社会资金进… 风险投资的主要撤出方式: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市场上市等。 (十四) 企业购并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在未上市前,将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让的行为。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对高新技… (十五) 股权回购是指企业购回风险投资机构在本企业所持股权的行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及其他各类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回购活动。 (十六) 条件成熟时,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为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和交易服务,这既能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监管资源,有利于证券… (十七) 境外创业板块股票市场也是可利用的风险投资撤出渠道之一,如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市场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创业板块等。在政策上向高新技术企业境外上市倾…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