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3、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3、 3、 各造船厂、点承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建造渔业船舶的情况。 四、 联合检查 五、 处理原则 (一) 对1994年11月30日前主动来登记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二) 1994年11月30日以前未来登记的,按以下原则从严处理: 六、 验收 2、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