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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二)

(二) 1994年11月30日以前未来登记的,按以下原则从严处理:

发现有走私、抢劫等违法行为的,移送海关、公安边防部门惩处;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由渔政渔监机构予以没收;

渔监机构要加强对进出渔港的船舶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渔港的“三无”船舶,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渔政机构要加强对海上管理,对海上航行、生产的“三无”渔业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渔政渔监机构对船舶证书不全或船名船号、船籍港刷写不清的渔船,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强制其按规定办理证书或刷清船名船号、船籍港名。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政渔监机构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作他用;没有拆解价值的船舶,交渔政机构用于人工渔礁。

渔政、渔监、船检机构结合这次清理、取缔无证渔船工作,搞好渔船档案管理及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