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6.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6. 6. 渔场、渔港秩序是否有所改善。 附件: 国务院对理清、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1 2 3 4 5 6 注: 现有船名号等情况反映到备注栏 登记单位(章) 登记时间:一九九四年 月 日 附件: 附: 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一、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 二、 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 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 四、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