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二、

二、 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