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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附件:

附件:

国函〔1994〕111号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国务院同意《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由你们发布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本《通告》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