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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四、

四、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