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二、
2005年底以前,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各地在确保稳定和促进再就业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
三、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企业经营状况,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同时,要认…
四、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
五、
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