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一、

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再就业工作的进展,在确保稳定前提下,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并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对目前仍在中心和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要通过政策引导扶持、加强就业服务和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并妥善解决好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