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2021年) (三)

(三) 构建成果转化机制。要注意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家庭教育改善成果要体现、运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检察机关可探索将家庭教育评估结果作为支持撤销监护权诉讼、附条件不起诉的参考依据。同时,要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研发一批高水准、易推广、受欢迎的优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