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
附件:1.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
2.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
附件1:
一、
向社会公开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主要内容。
二、
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三、
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四、
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五、
依法向社会公告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告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
六、
除涉及保密的以外,公开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
七、
公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将农村宅基地现状和规划图及用地计划表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使群众对宅基地建设规划、计划清楚、明白。
八、
对法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受理承办制度。凡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土地登记发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请,探矿权采矿…
九、
对信访、举报等群众反映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线索,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立即进行分类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初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十、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国土资源法律热线,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国土资源部设立中国土地矿产法律热线(电话:16829999)。
附件2:
一、
禁止为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以各种变通的办法为之供地、发证。
二、
禁止在土地、矿产等行政审批事项中为项目申请人批条子、打招呼。
三、
禁止配偶子女为本人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中介服务。
四、
禁止指定或向办事方授意由指定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咨询评估和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五、
禁止接受基层单位和管理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有碍公务的宴请招待,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友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