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 五、

五、 依法向社会公告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告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