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 (二)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 (三)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二)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 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 (二)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