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二、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一) 二、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