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一、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一、 一、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 (二)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 (三)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