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六、
六、 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修改为“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科技创新公司”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中的“发行股票”修改为“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公众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