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七、

七、 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公众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