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票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股东大会就股票发行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数量上限);
发行对象或范围、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定价方式或发行价格(区间);
限售情况;
募集资金用途;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