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五、
五、 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删去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中的“监事”。
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十四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修改为:“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拟提请董事会决议的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并过半数表决通过。
“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决议的,前款规定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董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就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和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四条中的“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