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三、
十三、 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被调查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第十一条中“第(十一)项”修改为“第(十二)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修改为“第(十七)项、第(十八)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经责令改正仍逾期不履行《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公开承诺”。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中国证监会对有第(五)、(六)项情形的市场主体,统一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排公示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及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申请时,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中“第(十七)项”修改为“第(十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