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