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措施: 已经完成调查、处罚的; 经查证,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的情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