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二、
十二、 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
第十七条修改为:“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十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查封。”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和协助执行单位拒绝、阻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冻结、查封措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