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一、
十一、 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