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

十、 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指定报刊”修改为“规定报刊”。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指定网站”修改为“规定网站”。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修改为:“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中“指定媒介”修改为“规定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