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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本决定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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