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本决定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