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