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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 本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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