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 本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