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2017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是指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指标。”

增加三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本规定第十三条各项业务收入口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并公布。

“(四)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净资本数额计算需扣除附属净资本。

“(五)本规定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