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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二、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50%,担保金额不足50%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 三、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 四、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千万元”。 本决定自2004年10月18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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