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年) 二、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年) 二、 二、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50%,担保金额不足50%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