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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 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 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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