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 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 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