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一、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一、 一、 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