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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验资报告、”删除。 本决定自2015年6月24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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