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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 三、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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