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 一、

一、 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