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
四、
将第四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同时上市证券公司…
五、
将第五条修改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及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如…
六、
删去第六条。
七、
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证券公司发生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
八、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在出现特定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上述规定适用于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上股…
九、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即公司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或决…
十、
将第十二条改为十一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近三年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
十一、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披露其风险控制指标变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其中:
十二、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6.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其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从严的原则,严格执行《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证券公司监管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