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三、

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