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五、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五、 五、 将第五条修改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及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如果涉及上市证券公司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按照规定不予以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原因。”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