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