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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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