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4年)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
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
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