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七、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七、 七、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