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七、

七、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