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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3. 七、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七、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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