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3. 七、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 目录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