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六、

六、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