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27.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27. 27.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 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 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 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