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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3. 27.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 (四)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四)

27.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四) 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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